3.2.2.石化装置用水量计算:1)石化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危险物品贮存量,尤其危险设备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工艺装置区的消防水量应包括己确认的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系统至大一处用水量,机房灭火系统,参加灭火的高压消防水炮、移动式喷水器用水量,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a)固定水喷淋(水喷雾)的消防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需要保护的设备表面积及其对应的喷淋强度等条件计算确定。b)工艺装置内距地面高度为20m至40m之间的甲类设备,宜在设备两侧设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个水炮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c)移动喷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喷水器同时使用的水量考虑。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点:(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一般场所为不大于120m。高层建筑:按80~100m沿高层建筑室外道路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一般控制在1~2m;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m;距高层建筑外墙不大于40m)。(8)室外消火栓的用途主要有:a、直接扑救高度在24m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b、向相邻建筑物、构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c、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管网送水;d、通过登高消防车直接扑救高层建筑24m高度以.上部位的火灾。
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氮气灭火系统,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上海灭火系统,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应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应小于80。2)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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